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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率低,就一定不构成侵权吗?

陆文君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文 / 陆文君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翟天临论文造假事件后,高校决心严肃整治论文造假现象,纷纷出台规定,要求论文发表之前必须查重,并且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论文查重率。有些作者使出浑身解数来降低论文的重复率,甚至出现论文降重的产业链。但是论文重复率降低了,符合重复率的标准了,就一定不构成论文的抄袭了吗?事实并非如此。


论文抄袭就是窃取别人的劳动果实,既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作为一篇论文的原创作者,最希望的莫过于自己的作品受到法律周全的保护。那么《著作权法》保护论文的哪些部分呢?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呢?作为被控侵权的一方,什么样的抗辩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著作权法》保护论文的“独创性的表达”


众所周知,论文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并非论文中的所有要素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区分论文中受保护和不受保护要素的基本原则是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即《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1.学术观点本身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我们会尊重志同道合的朋友,所谓志同道合就是在某些思想上达成一致认识。正能量的思想是值得推广并且希望获得更多人的认同。保护思想,既不现实也不利于思想的传播。限制人类思想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学术观点属于思想主题,《著作权法》而言并不保护学术观点本身,而仅仅保护表达学术观点的形式。即便学术观点系由作者首次提出也不不例外,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如果学术观点内容的语言表达已经简练到一定程度而难以突破,他人用简单语言表达学术观点可采用的表达方式相当有限(被认为是构成“有限表达”),此时如果对学术观点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会客观上导致对学术观点的保护,从而产生垄断思想的后果。[1]虽然简练到一定程度的学术观点的内容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但是并不代表可以随意将别人的观点作为自己的观点进行发表。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亦属于学术成果,在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时,一定能要注意规范引注,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2.哪些是论文的“独创性的表达”?


为什么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在于表达形式的可选择性。思想的表达形式是具有可选择性的。同样的意思,不同的人会选择不同的表达形式,可能有人良言一语暖三冬,而有人就是恶语伤人六月雪,这种不同的表达就能体现个性化和独创性。反映到论文作品中,作者对文章论点、论据及结论的阐述,并选择一定逻辑顺序贯穿文章,是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因此论文思想的个性化表达包括对文章观点的详细论述,具体的论证结构顺序所体现出来的论证逻辑。这种能体现独立创作的个性化表达的就是论文的“独创性”的体现,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判定侵权的核心


1.查重率低可以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吗?


目前高校普遍认可的查重软件是知网查重,也有高校使用万方查重。不管哪款查重软件都无法脱离检测规则的限制。技术手段检测重复率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数据,不能作为有效的抗辩理由。是否构成侵权,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会进行详细的侵权比对。如果认为两篇论文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查重率很低也无法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2.论文的实质性相似如何认定?


论文的实质性相似包含以下情况:

1.局部表达高度雷同。局部内容剽窃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抄袭内容在被控侵权文章中占比很小,整篇被控侵权文章与权利文章其他内容完全不相似,也不影响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依然成立侵权。也就是说实质性相似是指“独创性表达”部分的实质性相似,而不需要整篇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王永涛与常州淘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君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徐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文章仅仅在摘要部分使用了王永涛所著的“论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一文73个文字,在其余部分的表达与王永涛作品则完全不同。而王永涛作品的总字数为1500余字,被控侵权文章的字数为3900余字。被控侵权文章所使用的该73个字,即在被控侵权文章中所占的比例极小,在王永涛的文章中所占比例亦为极小,因此被控侵权文章与王永涛的权利文章无法构成实质性相似。当然,被控侵权文章作者在引用他人作品时,本应注明出处,其未注明出处,确有不当之处,但因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无法认定被控侵权文章侵害了王永涛的著作权。[2]


但是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否定,法院认为:该文章第一段“质量是一切企业求发展的根本,为企业注入了生机;同时,质量的优良也体现出了企业的管理。企业要是让客户认可,除了内部完善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外部的信誉,这就是质量保证”具有独创性,依法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淘趣公司在其经营的快速发表网上转载的未署名文章“试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控制”,其“摘要”部分与涉案作品的上述文字片段完全相同,系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应认定淘趣公司侵害了王永涛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以被控侵权文章与王永涛的涉案作品全部内容无法构成实质性相似为由,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错误,依法应予纠正。[3]


由此可见,无论抄袭的字数多少、在文章中占比多少,只要抄袭他人独创性的表达,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


2.文章整体论证逻辑结构实质性相似。论文为了阐述主题,论证观点所选取的论据以及文章结构顺序的安排,即论证逻辑也是独创性的表达,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被控侵权论文如果虽然在局部表达存在差异,并且查重软件也认为不构成重复的表达,但是论证逻辑与权利文章构成雷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在李立与金春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4]中,法院认为:根据当庭比对原告李立主张的两篇文章的33处相似论述,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相同的具体表达,且整体而言其二者的论文结构编排及逻辑顺序亦存在高度一致,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引用未加注释"来解释的程度……与案涉作品中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原告作品中部分举例及论述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有限的表达,但并不代表该论文的有机联合整体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论述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代表整体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由此可见,论文的整体结构安排,论证逻辑构成的有机整体也属于独创性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公共领域和有限表达可以作为被控侵权的抗辩理由


作者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疑惑:某个观点的表述在很多前人的文章中都有体现,并且在相关领域已经形成了习惯性表述。如果引用这样的表达是否会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属于进入公共领域的表达,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如果引用这样的表述,不会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公共领域表达可以作为被控侵权论文的抗辩理由。


另一个有效的抗辩理由是有限表达。在说明某一问题时只能使用这样的表达,如果不使用这种表达形式就不能说明该思想主题。即思想表达的选择非常有限甚至是唯一。由于有限表达突破了表达形式的可选择性,因而无法产生“独创性表达”,即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只有非常简练的语言才可能产生有限表达。


写在最后:论文创作绝非易事。不是所有的花都能结果,不是所有的努力都有回报。但是只要始终保持内心的纯净,保持对前人原创的敬畏之心,亦会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收获成长,增加自我价值,提升自身修养。


【注释】

[1]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39193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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